天津人社局
关于将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通知
津劳局〔2006〕37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参加医疗保险血友病患者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血友病患者及其家庭经济负担,现就血友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患血友病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特殊病医疗费报销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下列项目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局部止血疗法:纤维蛋白泡沫、明胶海绵、凝血酶、肾上腺素等; (二)替代疗法:血浆、冷沉淀物、凝血因子Ⅷ、凝血因子Ⅸ; (三)其他药物治疗:抑制纤维蛋白溶解药物、达那唑、肾上腺皮质激素; (四)Ⅷ因子活性测定、Ⅸ因子活性测定、部分凝血活酶时间测定、VWS抗原测定。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