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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办发〔2007〕62号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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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20226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社办发〔2007〕62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办发〔2007〕62号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处方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7〕62号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做好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实施后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接诊参保人员后,应当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清单。费用清单中的药品信息应当包括使用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价格、个人增付比例和批准文号。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费用审核过程中,应当依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和批准文号四项信息,对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判定药品费用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异名库标注的药品价格为医疗保险最高支付价格,高于最高支付价格的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收录异名库的药品,其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价格、个人增付比例、批准文号必须准确完整,生产企业名称和商品名不再作为异名库收集的信息。 五、建立异名库信息动态维护机制。已经收录异名库中的药品信息发生变更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事务服务大厅,和平区西康路2号)提供变更依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药品生产企业提供的有效变更依据,对异名库信息进行维护,并制做《医保药品信息维护通知单》,加盖医疗保险专用章后交经办机构执行。维护工作原则上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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