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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吉人社办字〔2018〕50号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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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吉人社办字〔2018〕50号
文件名: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7-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决定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36元,二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14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3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2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0元。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22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7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3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1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其他事项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标准。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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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办字〔2018〕50号  发表于 2021-5-14 14:38
吉人社办字〔2018〕50号  发表于 2020-8-17 11:51
吉人社办字〔2018〕50号  发表于 2020-7-2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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