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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发〔2007〕163号 关于确定首批天津市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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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21290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社局发〔2007〕16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发〔2007〕163号 关于确定首批天津市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确定首批天津市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63号

各有关技工学校主管部门: 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职业教育“十一五”投资规划〉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47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办学主管部门申报的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进行了评审,并经天津市职业教育专家投资评审委员会审议、市职业教育投资领导小组同意,确定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级技术学校等8所学校为天津市首批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有关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抓紧制定学校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建设项目计划。建设项目要具体、详实。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原则上在一年内完成。 二、投资方向 示范性技工学校的投资,可以用于学校校舍的修建、改造和教学设备购置。 三、资金使用 凡确定的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中的校舍修建、改造和教学设备购置,均需按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学校应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教学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同时上报设备采购清单(见附件2)。未经专家论证的教学设备,不得列入采购计划。对单台(件)价值超过10万元的大型设备,学校要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单台(件)价值超过40万元的大型设备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同行专家审定。 四、资金要求 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做好配套资金的筹集工作,与市财政投资实行2:1投资配比。办学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出具配套资金证明,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未落实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市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和办学主管部门、学校的配套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户核算。 五、材料申报 各学校需将实施方案、建设项目计划和论证报告(一式5份及电子版)于2007年12月7日前分别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联系电话:23030918—8970)和市财政局教科文处(联系电话:23303756) 六、实施时间 首批示范性技工学校投资计划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见本网站[网上下载]栏目 1.天津市首批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2.天津市示范性技工学校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表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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