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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发〔2007〕164号 关于印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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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21325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社局发〔2007〕16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发〔2007〕164号 关于印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6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格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老年人的参保资格认定工作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街镇劳服中心)负责。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人,应持真实有效的或公安部门认可的配偶及子女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镇劳服中心申请办理低收入家庭身份认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街镇劳服中心出具审核表,凭审核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老年人无子女的,以配偶收入作为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老年人配偶已经退休的,以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领取养老金凭证作为收入认定依据;配偶尚未退休的,以所在单位出具的书面收入证明作为收入认定依据。无配偶或者配偶无收入视为无家庭收入。
四、老年人家庭的全部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五、老年人家庭中就业年龄内的子女,享受75%大额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重度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审核表 见本网站[网上下载]栏目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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