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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公告〔201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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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30 09: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8/10/30/art_1777_4105.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公告〔2018〕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yanshuangfeng 于 2020-3-30 10:01 编辑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公告〔2018〕1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决定取消1项证明事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Tax100-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取消证明事项目录-公告〔2018〕11号.doc (30.5 KB, 下载次数: 351)

点评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18/10/30/art_1777_4105.html  发表于 2020-3-30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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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30 09:5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发本公告?

开展证明事项清理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改进服务作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开展了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特制发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取消《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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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30 09:5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证明事项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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