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启用新劳动合同文本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7〕18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我局对本市现在使用的七种劳动合同文本和协议进行了清理。其中废止了两种,修改了四种,新制定了两种,现将新制定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和协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劳动合同文本即《天津市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合同书》、《天津市乡镇企业劳动合同书》,废止的文本自2008年1月1日停止使用。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即《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书》、《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修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即《天津市用人单位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书》、《天津市建筑企业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书》、《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新制定和修订后的劳动合同和协议文本自2008年1月1日启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临时劳动协议》继续履行。其内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相抵触的自行失效,不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书》和《下岗人员劳动协议书》。 三、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并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制定符合自己特点的《劳动合同书》的,应在使用前将自制的劳动合同文本报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四、用人单位需要使用天津市统一制定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协议文本的,由所辖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五、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在使用中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文本,遇到问题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联系。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