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8〕10号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核实,你公司具备开展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望你公司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职责。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此复。
二OO八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