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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函〔2008〕23号 关于对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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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218250&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社局函〔2008〕23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函〔2008〕23号 关于对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8-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对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的复函
津劳社局函〔2008〕23号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在津开展企业年金业务资格备案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核实,你公司具备开展企业年金受托业务的资格。望你公司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相关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企业年金受托人人职责。履行职责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此复。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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