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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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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7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14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0-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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