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5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为促进我市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确保企业年金工作的顺利开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有序进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要求和《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津劳局〔2006〕294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签订、报备工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严肃性、有效性,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自2008年5月1日起,凡新建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履行备案程序时,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两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应做到内容与形式统一、文体格式、字体字号规范统一。骑缝章与签名确保真实有效。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填写《企业年金计划登记表》(见附一),由受托人在报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时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五、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其备案材料将退回报备单位,待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报备程序。
六、自市劳动保障局受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之日起,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按要求报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年度报表(见附件二、三、四)。季度报表应在季度结束15日内、年度报表应在年度结束45日内报告。报表包括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情况和受托人在我市受托管理的所有企业年金基金汇总情况,报表数据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七、已经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严格掌握有效期限。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与受托管理合同保持一致,合同有效期限截止日应以受托管理合同确定的日期为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有效期限与受托管理合同有效期限不一致,且在受托管理合同有效期限以内的,以其分别确定的有效期限截止日为准。
八、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应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到期日15个工作日之前重新履行备案程序。合同双方续签且合同内容没有发生变更的,需报送合同备案函和双方续签协议书或正式合同文本,合同备案函中应注明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和登记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名称、编号以及续签日期和期限等内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报送合同备案函和新的正式合同。
九、合同到期但未履行续签备案或变更备案程序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备案提示通知,拒不执行备案程序的,将予以通报,并提交有关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进行处理,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由合同签署双方自行承担。
十、本通知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3年4月30日废止。
附件:见[网上下载]栏目
1.企业年金计划登记表
2.企业年金管理情况表
3.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变动情况表
4.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投资情况表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