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66号
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各职业培训机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解决农村劳动力及下岗失业人员的专项职业能力评价问题,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并实现稳定就业,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现就做好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考核对象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适用于社会从业人员广、职业技能单一、经过短期培训可以从业的职业岗位。培训考核对象主要是农业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及其他适合人员。 二、培训考核项目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适合农村劳动力就业的部分技能岗位》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技能岗位。 各有关单位可以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开发新的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考核项目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公布后实施。 三、培训内容和时间 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内容应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确定,主要采取“订单培训”方式进行,培训时间可灵活安排,原则上不低于100学时。 四、考核方式 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或本职业初级职业标准相应模块的要求和各专项职业能力的具体情况确定考核方式。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以操作技能考核为主,一般不单独考核理论知识,但对技术复杂、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内容中须包含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和卫生知识。 五、考核实施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纳入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负责具体考核工作,经审定具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核准的考核项目范围内具体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 六、考核收费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强行组织考核、强行收费。 七、证书管理 (一)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劳动者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 (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三)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全国通用。 (四)在证书有效期内取得本职业所涵盖的全部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换发该职业(工种)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八、有关要求 (一)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各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农村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的特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和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合理确定培训内容和时间,突出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二)结合职业培训,及时提供考核服务。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参加培训并有考核要求的人员,应及时提供方便、快捷的考核服务。 (三)严格考务管理,确实保证考核质量。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要求,严格考务管理,加强督导,确保鉴定质量。 (四)运用相关政策,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在组织培训中,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作为享受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补贴的凭证。要充分运用各项政策,使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能够在农村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得到推广。 (五)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宣传,提高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认识,调动他们主动参加职业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积极性,提高职业素养和就业能力。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