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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发〔2008〕98号 关于天津市2008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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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227875&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社局发〔2008〕9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发〔2008〕98号 关于天津市2008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天津市2008年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9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征地参保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原待遇标准为一档的,由296.8元调整为412元;原待遇标准为二档的,由237.4元调整为329.6元。
二、2006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原待遇标准为一档的,由336.6元调整为418.9元;原待遇标准为二档的,由269.3元调整为335.2元。
三、2007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参保人员,原待遇标准为一档的,由379元调整为422.8元;原待遇标准为二档的,由303.2元调整为338.2元。
四、调整待遇所需资金从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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