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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解读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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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0000775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解读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
发文日期: 2010-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解读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


  6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决定从7月15日起取消部分钢材、有色金属加工材等406个税号的退税率。日前,商务部财务司负责人表示,本次调整是对出口退税率结构微调,主要是为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应不会对外贸出口产生大的影响,长期来看将有利于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

  第一,本次调整不意味着国家外贸政策的转向。2010外贸工作主要着力点是“拓市场、调结构、促平衡”,保持外需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是全年工作的重点。取消406个税号产品退税率;同时,控制部分农产品出口过快增长势头,保持国内农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不代表外贸政策的“退出”。相信部分企业会克服暂时困难。

  第二,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外贸复苏增长势头。据统计,本次取消退税的406个税号,仅占海关税号总数的3%左右;2009年上述产品实现出口110亿美元,仅占当年出口总额的1%左右。取消退税政策,短期内可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但应不会造成出口的大幅下滑,不会改变对外贸易发展的大局。

  第三,本次调整将有利于推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取消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体现了国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意图,有利于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有利于引导企业提高精深加工程度,促进低碳排放、节能环保产品出口。下一步,我部还将根据外贸出口形势,继续推进完善出口退税率结构,努力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连续稳定,争取为外贸发展创造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10]57号)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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