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34
  • Tax100会员 33586
查看: 490|回复: 1

[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4 12: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8111416023095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认真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七部分关于加强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112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禁止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6]408号)要求,我市各类中介机构应自2007年1月1日彻底停止经办社会保险费业务,并应在2007年3月15日前将代收但尚未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转移、挪用、滞留。但据市审计局审计发现截至2007年末,仍有部分中介机构存在应退未退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问题。为了严格执行4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维护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缴费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确保资金安全,现就做好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凡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行业和社会团体等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人才交流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在2007年以前年度经办社会保险代收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业务,均属此次清理范围。 二、清理方式和时限 (一)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各类中介机构要按照4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代收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和清理,认真纠正违规问题。要把应退未退的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作为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抓实抓细,并做好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抽查和有关部门全面审计检查的准备。 (二)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切实保护参保缴费人员的利益。各中介机构应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积极与缴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联系,抓紧清退各账户的社会保险费余额。 1.对代收的社会保险费要按交款人逐一核对,逐一清理;对属于代缴期限内(即以前年度)的,经本人同意可由中介机构一次性代缴;对多收的款项予以退还。 2.对因缴费人员的调离、单位经办人员的变动、异地社保机构的转入和与存档缴费人员联系困难等原因,不能一次性清退的代收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要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告,力争做到全面清退,减少遗留问题的发生。 3.对应退未退的代收社会保险费余额要进行结构分析,除2004年以前年度累积代收社会保险费形成的利息外,应全部清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清退的社会保险费余额应在2008年9月30日之前一次性全部移交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并入统筹基金。自2008年10月1日以后各中介机构再出现的应退未退社会保险费余额问题,统筹基金不再退还,由各中介机构自行解决。 三、工作要求 (一)中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4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账户余额清理、资金清退、移交工作,严禁开展新的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业务。对自查和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确保资金安全。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资金接收、职工社险关系接续工作,提供快捷、方便服务,维护好广大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 (三)中介机构应在10月15日以前,将清理情况(连同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汇总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 10月下旬局基金监督处、就业处、劳动保障监察处、监察室和市社保中心、市职介中心对重点单位的自查和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联系人(基金监督处):樊登发、于涛 联系电话:23030918转8545、23030960 联系人(就业处):赵政、卫东 联系电话:23306568、23306553 附件:原代收代缴社会保险费账户余额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点评

津劳社办发(2008)116号  发表于 2021-3-4 14:5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