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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地税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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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2094
发文单位: 通化市地税局
文件编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文件名: 通化市地税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0-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通化市地税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按照《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吉地税发[2010]184号)要
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征管基础
  一是各单位按照省局要求建立土地增值税预征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同步申报、同步征收和同步管理的“三同
步”机制,进一步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水平。二是认真组织清算。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台帐和清算项目底册,
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全部进行清算。各单位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算的
同时,要着力加强对其它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项目的清算管理,堵塞
清算漏洞。
  二、调整预征率,规范征管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调整至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
用房等,每平方米销售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2%、3%、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
料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同一开发项目,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保障性
住房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提高核定征收率,增强征管效能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宅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销售商业用房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6%。转让旧
房(非住宅)且无法准确核算扣除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按5%核定征收率征收。各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文件界定核定征
收范围,对以核定代替清算的行为要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从严确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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