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东疆保税港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17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支持东疆保税港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一日
关于支持东疆保税港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更好地支持东疆保税港区(以下简称: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工作,根据《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保税港区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要求,打破职工户籍、身份、地域的界限,实行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管理制度。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对保税港区内服务型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建立公众创业服务机制和扶持政策,将免费创业培训范围扩展到所有城乡劳动者,完善小额贷款政策,建立创业项目奖制度,对拉动就业明显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做好保税港区人力资源配置服务,市劳动保障局在保税港区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窗口,为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 二、支持保税港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鼓励保税港区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鼓励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按培训人数和取得的职业资格等级,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鼓励保税港区培训机构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根据职业紧缺程度及相应等级给予补贴。 三、支持东疆保税港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在保税港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推进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对港区内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审查;保税港区管委会可以独立建立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机构;可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进行审批。 四、支持保税港区实行农籍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综合费率制度。为适应保税港区外来务工人员不断增多的趋势,按照“保基本、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保税港区可以实行农民工综合费率制度,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参保方式: (一)医疗、工伤综合费率制度。用人单位按照《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73号)的规定为农籍务工人员参保缴费,享受相关待遇; (二)养老、医疗、工伤综合费率制度。用人单位与农籍务工人员按照养老、医疗、工伤综合费率30%参保,其中用人单位缴纳22%,个人缴纳8%。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医疗、工伤保险待遇按《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73号)的规定享受。 大力推行企业年金,鼓励保税港区企业全面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保税港区管委会本着就近、便利的原则,协商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认定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经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