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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发〔2009〕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鼓励中医中药事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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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9010911583634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社局发〔2009〕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发〔2009〕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鼓励中医中药事业发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鼓励中医中药事业发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在基本医疗保险事业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对中医中药的需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于条件基本相同的医疗机构,优先考虑将有特色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二、对中医诊疗项目给予政策倾斜。将各定点中医专科或中医科(室)研发的中医中药诊治项目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技术成熟、效果确切的中医治疗手段和康复项目,提高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三、在中药管理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取消或减少中医治疗的药品费用限制,适当降低或取消中成药的增付比例。经市药监、价格部门批准的中医医疗机构研制的中药院内制剂,原则上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二OO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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