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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函〔2009〕174号 关于简化工资协议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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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9042809205038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社局函〔2009〕17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函〔2009〕174号 关于简化工资协议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简化工资协议审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函〔2009〕17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1号),决定进一步简化工资集体协商报送审查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工资协议审查报送材料,由3项减少到2项,取消报送工资协商全过程的情况说明。简化后,用人单位需报送的材料:1、《工资协议书》一式三份;2、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原始记录原件(要注明双方首席代表和全部代表的姓名及职务;工资协议草案是否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上通过的情况),原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退还用人单位。
二、按照协商模式填报《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见附件)。其中,签订企业工资协议书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全部栏目;签订行业、区域工资协议书的用人单位,应当填写除带“*”号栏目以外的其他的栏目。
三、减少《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报送份数,由一式四份减少为一式三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商双方各留存一份。《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可从天津市劳动保障网(网址:
http://hrss.tj.gov.cn )下载。
四、经审查的《工资协议书》和《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不再书面报送用人单位坐落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科备案。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
    
    
    
  二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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