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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 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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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90507161059393&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 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津劳社局函〔2009〕18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社厅函〔2009〕149号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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