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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212 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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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21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212
文件名: [行业]120000212 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软件企业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行业]12000021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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