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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征[1995]38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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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国税征[1995]381号
文件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皖国税征[1995]38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7-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征[1995]38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征[1995]381号
  全文有效
  为加强对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管理,严肃纳税纪律,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如发现弄虚作假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二、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进一步规范“被盗、遗失声明”,对我省国税部门管理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统一在《安徽税务》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
  三、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范围
  1、国家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通发票;
  2、发票准购证;
  3、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包括涉外税务登记证件);
  4、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5、企业办税人员合格证。
  四、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程序
  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公安机关报失。税务机关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纳税人填写“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由地、市、县国家税务局集中办理刊登“被盗、遗失声明”事宜,并代为收取“挂失登报费”,统一寄至《安徽税务》杂志社。
  五、“被盗、遗失声明”的内容
  1、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发票种类、发票名称、份数、字轨号码、是否加盖财务章。
  2、被盗、遗失《发票准购证》声明内容包括:购票单位或个人名称、经营行业、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姓名、准购证字轨号码。
  3、被盗、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代码。
  4、被盗、遗失“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外出经营地点、销售货物名称、数量、总值、证明单字轨号码。
  5、被盗、遗失“企业办税人员合格证”声明内容包括:办税人员所属单位、办税人员姓名、职称、证件号码及本人身份证号。
  六、实行在《安徽税务》杂志刊登“被盗、遗失声明”办法后,各地国家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被盗、遗失通报”。对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领取《发票准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企业办税人员合格证”。
  七、对1995年1-7月份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未在省级报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应集中在《安徽税务》补办。
  八、“被盗、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由《安徽税务》杂志社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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