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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124 废旧物资优惠政策具体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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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12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124
文件名: [行业]120000124 废旧物资优惠政策具体有何规定?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废旧物资优惠政策具体有何规定?
[行业]12000012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 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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