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电梯公司该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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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 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由上可知: 1.销售电梯设备的同时进行电梯的安装、保养及维修,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申领开具服务业发票。 2.进行与销售电梯设备无关的保养、维修,即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申领开具营业税服务业发票。 您可参看法规,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