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可以继续免征增值税?
[行业]120000139
对于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是否免征增值税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中有如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