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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09〕20号 关于城乡居民就医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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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09072809204864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09〕2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09〕20号 关于城乡居民就医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城乡居民就医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09〕20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保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城乡参保居民就医,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现就参保患者就医凭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就医时应出示其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并凭卡办理各项就诊手续。
二、尚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办理就医手续。16周岁以下学生、儿童和由于特殊情况无身份证件的参保人员,需携带户口簿或其复印件办理就医手续。
三、参保人员在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结算的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的,应持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门特登记表),直接在医院的医保科通过网络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
四、参保人员在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结算的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明材料和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门特登记表,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分中心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登记。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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