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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040 总分公司一定要以各自名义开票进行购销业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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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040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040
文件名: [行业]120000040 总分公司一定要以各自名义开票进行购销业务吗?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总分公司一定要以各自名义开票进行购销业务吗?
[行业]120000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贵公司咨询的问题,应按上述规定处理,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单独使用本公司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 总分机构未经过税务机关批准,也不得汇总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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