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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0260 联通营业厅从事存话费送手机业务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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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4 11: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联通营业厅从事存话费送手机业务如何征税?
[案例]13000026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规定,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识别卡、手机、电信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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