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本金和利息核销后有何涉税问题?
[行业]120000347
一、营业税: 对于应收未收利息的营业税处理,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中的相关规定已经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第一条第11项中已将该文件全文废止。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新条例下贷款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应按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如果银行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按月收取利息,则无论借款人在月末时是否付息,最终是否坏账,银行都应在月末时即确认该营业税收入的实现并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贷款与应收利息引起的坏账损失,均为银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损失,具体税前扣除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