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建工程不同税率购进原材料的普通发票可否分摊应转出进项税额?
[案例]1300002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分摊进项税额的公式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的情况下如何计算。 贵公司这种情况不属于无法区分。 应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