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复垦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交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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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在煤矿塌陷地进行复垦后,种植的农作物出售,在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免征增值税: 首先,是贵公司自行种植的,不是外购的; 其次,销售的是植物初级产品; 再次,对于兼营的这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要单独核算,否则按13%缴纳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