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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政发〔2010〕16号 关于颁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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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00419115100319&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政发〔2010〕16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政发〔2010〕16号 关于颁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颁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津政发〔2010〕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企业职工增加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现颁布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我市2010年经济发展预测,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5%;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6%,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为22%。
二、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本市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应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照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的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应在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的,应在工资指导线的下线至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原则上不得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不能按工资指导线安排劳动报酬增长的企业,应向职工说明原因。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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