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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 吉省价生产字[1995]41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热价价外加收增值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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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物价局
文件编号: 吉省价生产字[1995]41号
文件名: 吉林省物价局 吉省价生产字[1995]41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热价价外加收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热价价外加收增值税的通知
吉省价生产字[1995]41号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热价价外加收增值税的通知
  吉省价生产字[1995]41号
  全文有效
  省电力工业局:
  在税制改革前,全省电力系统出厂热价属不含税价格(免税)。税制改革后,出厂热价开征增值税。为缓解供热企业出厂价格亏损,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在原各供热厂出厂热价基础上,另加增值税。为便于管理,全省退役机组(包括集资机组、华能机组等)供热每吉焦价外加增值税1.60元,电网机组供热每吉焦价外加增值税1元。上述加税额是为弥补在原出厂价中征税新增加的亏损,不作为纳税依据。
  出厂热价在价外加税后,凡经当地热力销售部门供用房的,按电厂供热量和上述价外加税标准,经市、州物价部门批准后,转加到销售热价中。
  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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