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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604 远期收汇出口货物无法收齐单证能否申请延期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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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604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604
文件名: [行业]120000604 远期收汇出口货物无法收齐单证能否申请延期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远期收汇出口货物无法收齐单证能否申请延期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行业]1200006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规定,企业出口货物如采取远期收汇方式,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需凭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开具的《远期收汇备案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因此,出口企业采取远期收汇方式的,确因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单证,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规定,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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