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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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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地字〔1996〕106号
  已被修订
  1996-05-27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随着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新税制的实施,过去制定的一些地方税减免政策,有的与现行的有关政策不相适应。为了推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使地方税收政策,与相关的政策一致起来,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几项政策进行:
  一、对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及其占用的土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吉地税发[2007]94号将此条废止)
  二、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占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略)(吉地税发[2007]94号将此条废止)
  四、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六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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