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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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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1998]71号
  全文有效
  1998.04.0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省的实际,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定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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