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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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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4-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全文有效
  1998-04-13
  你局通知地税〔1998〕8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细则》和《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企业用房屋偿还银行贷款,房屋的所有权已归银行所有,银行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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