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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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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9-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出租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地税流字〔1998〕252号
  全文有效
  1998-09-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支付房屋租金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各地税务机关在委托承租方代征地方各税时,应进一步明确承租方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将个人所得税与其他地方各税一并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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