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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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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
文件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9-02-01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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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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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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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全文有效
1999-02-01
你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房屋开发单位为了实施房屋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动迁旧房,房屋权属由原房主转移至房屋开发单位,房屋开发单位再委托动迁单位实施动迁,其行为属先买房后拆料。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实际支付给被动迁户的所有动迁安置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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