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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662 保险企业收取的培训费可否按3%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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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66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662
文件名: [行业]120000662 保险企业收取的培训费可否按3%缴纳税款?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保险企业收取的培训费可否按3%缴纳税款?
[行业]12000066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 因此如果您公司将培训劳务分别核算,可以按照文化体育业3%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 否则从高适用 5%税率按“金融保险业”项目计缴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年第6号)第十五条规定: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 如果你单位税务登记业务范围栏有培训业务,则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即可申请领购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如果税务登记证业务范围栏没有此项内容,则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 也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15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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