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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1999]16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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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1999]163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1999]16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6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9]16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23号)转发给你们。《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是健全税收执法检查制度、规范税收执法检查行为的指导性文件。为贯彻落实《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进一步抓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在年初根据本单位全年工作计划,制定日常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对上级国税机关部署的专项检查应当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经常性执法检查由法制部门实施。执法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
  二、上级国税机关应在年初或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前,部署下一级国税机关进行自查,明确自查的时间、范围、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下级国税机关自查结束后,应当将自查结果和自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报上一级国税机关备案。上级国税机关应负责对下级国税机关的自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级的税务行政行为实施执法检查,应当以本级国税机关的名义进行。实施检查前应当预先向被检查单位送达《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告知检查的时间、内容、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向被检查单位送达《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检查单位名称;执法检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执法检查的方法;检查结论;处理决定;对本级《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申诉的期限;作出检查结论机关;作出检查结论的时间。《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应当加盖检查机关的印章 。
  五、被检查单位对本级国税机关的《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六、上级国税机关对所属全部或者部分下级国税机关实施检查的,执法检查结束后,除向各被检查单位下达《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外,还应将各被检查单位的自查情况和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在本地区予以通报。
  七、被检查单位应执行《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中的处理决定,并在30日内将执行结果向作出《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结论》的执法检查机关报告。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由法制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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