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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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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
文件名: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9-12-06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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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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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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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20号
全文 有效
1999-12-0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要与售房单位密切配合,在购房者签定购房合同并取得抵押凭证时向购房者征收契税。
二、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为购买商品房的购房款全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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