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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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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赔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2000]152号
  全文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测算,我省2000年免征标准确定为22000元,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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