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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120000732 支付给大股东的利息可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为扣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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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2000073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行业]120000732
文件名: [行业]120000732 支付给大股东的利息可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为扣除项?
发文日期: 2011-01-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支付给大股东的利息可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为扣除项?
[行业]1200007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三款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10%以内计算扣除。 自然人应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个人所得税。 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可请自然人前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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