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违法违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2]9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违法违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2]96号
全文有效
2002.06.13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94年以来,省局相继制发了税收代扣代缴、委托代征、政策解释、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税收源泉控管、堵塞征管漏洞、规范执法行为、增加税收收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施行后,有些文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
一是法律依据不足。有的文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确定代扣代缴、委托代征义务人;有的文件超越权限解释税收政策,扩大或缩小政策执行范围;有的文件规定的处罚程序与国家税法相悖,不符合新的征管工作规程要求。
二是代征人违法行政。有的代征人将代征税款截留或挪用;有的代征人自定税率,随意征收税款;有的代征人倒买倒卖发票,卖票收税;有的代征人将税费合并征收,征收时以税收名义征费,缴税时少缴税款多留收费,甚至发生过代征人携代征税款潜逃的恶性事件。
三是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98年以前,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方面,基本上没有发生复议、诉讼案件。98年以后,连续发生多起由委托代征引发的复议、诉讼案件,比如"农用车案"、"特产税案"、"殴打纳税人案"等等,这种侵害纳税人权益案件呈现上升趋势。
出现的上述问题,严重干扰了地税机关公正执法,弱化了地税机关执法刚性,影响了地税机关执法形象,给税收执法工作带来诸多隐患。为净化税收执法环境,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整顿税收秩序,省地税局决定对制发的与国家税法相悖的若干规范性文件(见附件)予以废止,自此文件执行之日起,所列废止文件规定执行的有关政策和征管形式一律停止执行。同时,各地要对自行制定的违规文件进行自查、清理,凡与国家税法相悖的文件一律废止。
今后,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坚持制发规范性文件事前法制部门把关、事中备查备案和事后执法检查、税制监测制度。坚决杜绝重收入轻管理、重实体轻程序、重执法轻规范的现象发生。各级地税机关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强化法律责任,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制素质,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遵守"热爱税收、依法治税、廉洁奉公、文明征收"的职业道德,努力实现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法制基本完备、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监督严密有力、执法保障明显改善、队伍素质显著提高"的税收法制工作目标,切实营造一个法制、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执法环境。
附件:废止的违法违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废止的违法违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一、税收政策解释类
1、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直部分国有、股份制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吉地税所字[1994]92号)
2、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1994年度汇算清缴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所字[1995]010号)
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7]146号)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吉地税流字 [1998]123号)
二、税收征管办法类
5、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餐饮、娱乐及其他服务业临时聘用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地税个所字[1998]298号)
6、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四个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5]321号)
三、税务行政处罚类
7、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实施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地税法字[1999]2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