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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财法〔2003〕308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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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财法〔2003〕308号
文件名: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财法〔2003〕308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财法〔2003〕308号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财法〔2003〕308号
  全文有效
  2003-03-20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元,靖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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