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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地税函[2003]11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回聘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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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长地税函[2003]11号
文件名: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地税函[2003]11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回聘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回聘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函[2003]11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回聘职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函[2003]11号
  全文有效
  2003-4-23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局、所):
  经市局研究,现对回聘职工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回聘单位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形成了一种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回聘单位没有办理用工手续的,回聘职工个人与回聘单位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其取得的收入属个人独立从事某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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