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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4〕11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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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4〕112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4〕11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112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112号
  已被修订
  2004-04-05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享受1年以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及时享受到减免税优惠,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享受剩余年限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同时经营征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应就免税项目进行单独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问题。对某些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其收入确认的原则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6号)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企业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做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10年的期限确认分摊收入。
  三、对于企业在各类庆典中购买的用于赠送的物品,应按企业发生的宣传费掌握。
  四、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扣除问题。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其实际发生的相应费用,可凭相关支出证明,据实在税前扣除。为防止取得发票单位将其全额计入成本费用,发生重复税前扣除问题,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对重复税前扣除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税前扣除问题。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256号)规定,业余设计收入应纳入企业收入统一核算,发给个人的业余设计酬金在不超过业余设计收入20%的比例内,按实际发生数计入经营费用,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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