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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4]32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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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4]321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4]32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2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印章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要规范印章的使用权限和范围
  (一)使用局机关印章,必须由局领导批准,或由局领导授权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二)局机关印章的使用范围是:以局机关名义发出的公文、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经局领导批准开具事务性工作的介绍信、报表、资格证书、荣誉证书、奖状、或经局领导及办公室负责人批准的有关事项等。
  (三)局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印章使用,应经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使用范围是:以内设机构名义发出的公文、便函,经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开具事务性工作的介绍信或其他事由的用印。
  二、要加强对印章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机关的机关印章一律由局办公室严格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专柜保管。联合发文需局外套印时,要进行登记并派专人、专车去监印。除局办公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局机关印章和印模。
  (二)各级国税机关办公室要设立《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在使用局机关印章时,必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除正式公文用印外,其他需加盖印章的事项要在登记表中逐项进行登记,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涉外重要事项,需报请主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局机关印模的使用规定与印章相同。
  (三)局内设机构的印章,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同时也要设立《印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在使用内设机构印章时,必须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加盖印章的事项要在登记表中逐项进行登记,经内设机构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局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服务中心的印章可以对外联系行政事务外,其他内设机构的印章不得对外联系行政事务。
  (四)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要拒绝用印,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五)领导个人的名章,应由领导本人或授权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六)对违反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的,要追究本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危害的,要严肃处理。
  三、要严格履行印章的刻制和缴销手续
  (一)各级国税机关内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时,要提出书面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局领导批准,委托办公室统一办理。
  (二)如因机构变动新增内设机构时,人事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上级机关和相关部门发出启用新印章的通知;因机构变动内设机构印章停止使用时,人事部门负责将原印章缴回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同时也要由人事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声明印章作废。
  (三)印章因磨损严重需要更换时,由人事部门将原印章交由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并报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委托办公室重新刻制新的印章。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提高对印章管理的重视程度,各级国税局办公室和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认真履行用印程序,杜绝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工作上的失误,给机关和事业造成不利的影响。今后,凡是发现在印章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的,省局将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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