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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4〕31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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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2004〕316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国税发〔2004〕31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1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4〕316号
  已被修订
  2004-09-07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时可以使用本行政机关公章或专用印章。为了方便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提高办理行政许可的效率,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经省局研究决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时统一使用本机关的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统一刻制,专用章的样式参照《关于启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中的印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印章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有关印章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二、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经省局研究决定,全省各级国税机关作出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要分许可类别,将企业名称、许可的事项、数量、期限、作出决定时间,于每月1日至10日将上月作出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在作出许可决定的国税机关的公告板上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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